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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谣宣传进校园 护航青春共成长
发表于 2024-06-04 10:49:33 | 只看作者 | 倒序浏览
楼主 电梯直达
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区局网安大队宣发[**

亭江派出所:深入辖区校园开展网络安全宣传
        为提升校园师生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,着力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,近日,亭江所组织民警深入辖区校园开展网络安全宣传。
      期间,民警从网络的优缺点、如何安全上网等方面出发,细致详实地介绍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,让学生们了解了网络的意义、沉迷网络的危害以及由网络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。同时,民警并就近几年频发的网络诈骗问题与学生们做了详细的交流,让学生们对网络诈骗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,提醒他们要学会识别网络风险,文明上网,安全上网。
      广大师生纷纷表示今后将文明上网,自觉做到不信谣、不传谣、不造谣,共同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。

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1、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 的,依 据《中 民 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2、行政责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: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**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3、刑事责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条:以造谣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 颠 覆 国 家 政 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 **  权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: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 给 他  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 暴 力 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 **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** 、灾 情 、警  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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