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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打谣”宣传进企业 网络安全入人心
发表于 2024-06-14 10:59:54 | 只看作者 | 倒序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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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区局网安大队宣发

亭江派出所:深入辖区小区开展网络安全宣传

       为深入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,进一步提升企业职工识谣、辨谣、防谣能力和水平,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网络空间,日,亭江派出所民警走进辖区企业,开展网络谣言安全宣传教育活动。
       活动现场,民警向企业职工们介绍了介绍网络谣言的危害性。并结合大量真实案例,向职工们详细讲解网络谣言的定义、类别、辨别方式及相关法律法规,并对职工们提出的疑问进行一一解答。同时,民警向广大职工发出“不造谣、不传谣、不信谣”的倡议,倡导职工们依法文明上网,自觉抵制网上谣言信息,切实提升“识谣、辨谣”能力。
通过此次宣讲,职工们纷纷表示对网络谣言有了更深刻的认识,今后在上网用网过程中将更加注意辨别信息的真伪,不轻信未经证实的消息,共建清朗网络空间。
      下一步,亭江派出所将继续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,不断加强与辖区企业的合作交流,共同营造一个健康、文明、有序的网络空间。



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
1、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 的,依 据《中 民 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2、行政责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: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**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3、刑事责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条:以造谣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 颠 覆 国 家 政 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 权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: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 给 他  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[/**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 暴 力 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 **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灾 、警  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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